百菌清等高风险产品全球禁限用对我国农药行业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
2024-10-25 09:13
来源:
世界农化网
农药产品,尤其是大宗农药产品的禁限用是影响农化企业布局的黑天鹅事件。农药产品在国内或国外的禁限用,其影响也会传递至整个产业链,相关作用机理的产品甚至竞品上。
目前全球农药主要禁限用的农药产品分为四类:
1.高毒有机磷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
2.高毒杀鼠剂农药:毒鼠强、氟乙酸钠等
3.列入国际公约的农药:六六六、DDT、艾氏剂、狄氏剂、氯丹、硫丹等
4.对农业生产安全、对人畜健康、环境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农药:百草枯、氯磺隆、胂制剂、铅制剂等
全球农药禁限用的根本原因是对人类健康危害和环境影响或者存在着潜在风险,农药活性成分的主要风险,在全球各国的评估决议中是可以得到信息的,将这个分类,具体表现为:
1.毒性:急性毒性、慢性毒性(高毒原药限制登记)
2.环境内分泌干扰(常见的欧盟禁限用原因)
3.农药残留-农产品质量安全
4.作物安全-药害(后茬作物药害,如磺酰脲类除草剂)
其中毒性问题是最重要的对农药禁限用影响因素之一。
急性毒性包括高毒,剧毒农药以及皮肤接触毒性和眼睛刺激性等:
高毒农药是国际公约和多数国家禁限用的主要目标:艾氏剂、狄氏剂、氯丹、七氯、硫丹等有机氯杀虫剂;甲胺磷、久效磷、对硫磷、磷胺等有机磷杀虫剂;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等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都是因为急性毒性剧毒高毒被禁用或限用。
农药皮肤接触毒性和眼睛刺激性也是农药禁限用的直接原因如:苯线磷、乙拌磷等具有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氯化苦、双胍辛胺等具有吸入毒性;灭草定、除虫菊酯等具有眼睛刺激性,也被列入禁用或限用;工业杀菌剂,相当一部分具有皮肤刺激性与致敏性,无法应用在作物保护上。
慢性毒性的致癌性和致突变性与致畸性等:
存在致癌性风险而限用的产品,为:砷制剂可能导致皮肤癌和肺癌;滴滴涕、七氯、氯丹、六六六、敌菌丹、灭菌丹、除草醚、克菌丹、硫菌灵等被列为可能的致癌物;代谢物为致癌物,如杀虫脒代谢物对氯邻甲苯胺对人致膀胱癌已被列入PIC公约受控名单;农药杂质毒性也是影响化合物毒性的重要因素,如2,4,5-T、五氯酚含致癌二噁英,氟乐灵含可疑致癌物亚硝胺杂质,代森锌含致癌物乙撑硫脲,三氯杀螨醇含DDT杂质等,也被禁用或限用。
致突变性与致畸性是生殖毒性和发育毒性的诱因,也是化合物对胚胎的发育毒性。异狄氏剂、除草醚、敌菌丹、三环锡等农药都是因为有致畸作用而被禁用的。
目前国际农药禁限用管理政策如下:
欧盟是全球管理最严格的地区,包括其27成员国+英国,欧盟委员会(EC),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是主要负责禁限用评审的机构,涉及的法规为:EC 1107/2009法令(农药),REACH法规(化学品),(EU) 528/2012 (生物杀灭剂)。目前已经禁用与限用超过300多个品种。
部分禁限用产品如下:
统计全球农药品种的禁限用数量, 克百威是禁用数量最多的产品, 全球共计禁用66次,而后是百草枯,乙草铵,莠去津等产品:
农药品种禁限用中国农药工业的影响
禁限用是保障用药安全的必要手段,对于企业,应该关注于农药全生命周期全球化管理,企业必须熟悉主要目的国家的禁限用监管规则,和对应的供货/登记责任,建立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处置、回收再用的过程。建立风险评估,淘汰机制,确保安全对产品在全球主要国家的监管趋势、社会考量进行关注;主动开发替代品种;积极开发产品在非农用领域应用以延伸生命周期。
农药品种禁限用对于中国农药工业, 也是一把潜在的双刃剑:在生产方面,起到限制、淘汰作用。规划产能之前,需要关注禁限用动态和国内外登记趋势,如果出现禁限用苗头,需要考虑产品换代更新、应用领域变更。在出口方面:国内企业需要熟悉国内与国外禁限用产品的进出口规范,密切关注有效登记证的变更趋势和监管情况。而在产品优化,推陈出新、升级换代是老产品禁限用的最主要方式,国内企业要关注跨国公司动态与应对,从FRAC/IRAC中寻找潜在的替换品种同时理性对待产品禁限用监管周期中的″死猫反弹″。
总结
机会孕育在风险之中,产品禁限用的本质,不是让一个产品″死″;而是让一个市场″变″;从而让企业在不断的变化中,提升对环保与安全的理解与参与。
应对产品的禁限用风险,更是产业升级的机会:
1.技术创新,结构调整,绿色发展
高效低毒、组合多样、绿色助剂等开发方向。
2.政策支持,市场规范,贸易共享
遵守禁限用法规、积极参与产品更新与企业横向合作;关注生物农药或天然提取物的登记数据豁免或快速审批通道。
3.迎接挑战,抓住机遇
替代方案不可能全部通过专利产品实现,替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禁限用不断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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