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山东省农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山东省农药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Pesticide Industry, Shandong Province。缩写为:“APIS”。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共赢原则,由山东省内合法的农药生产经营服务企业、农药研发机构以及为农药生产、应用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自愿结成的,经依法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是农药行业的协调、服务和自律性组织,是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农药行业对外交流的窗口。会员单位隶属关系、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 党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建议,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对农药行业依法管理。
(二)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市场开拓与竞争,推进企事业间的联合和合作,密切农、工、商、服关系,举办展销展览活动,搞好产销服务衔接。
(三)向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农药行业经济技术、市场预测和科研信息。协助或组织会员对新品种、新剂型、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等科研成果的评价、鉴定、推广和转让。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重大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和技术交流。协助会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四)经批准开展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本协会团体标准,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支持会员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会员参加各类标准化活动。组织会员开展农化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安全、有效地用药,提高农药用药水平,保护生态环境。
(五)组织我省行业内同品种技术协作。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指导会员调整生产规模、品种结构、销售价格,提高会员单位的经济效益。优先对会员提供农药政策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与协助会员开展培训,加强信息服务,推进会员单位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增强会员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加强国家和地区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国际和地区间交往,促进会员单位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协会有责任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九)根据国家法律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订我省农药行业行规行约和自律公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市场行为,维护农药市场秩序。
(十)经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十一)创办刊物、互联网等传媒,开展咨询服务。
(十二)承办国家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十三)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推行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信用管理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即山东省内的农药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山东农药配套的原料、中间体、助剂、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和施药机械等生产贸易企业、科研院校和省内县市农药相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愿在协会中积极工作;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行政许可;
(四)在本行业和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山东省农药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有协会争取到的国家扶持支农企业的物质、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优先享有协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优惠服务;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向协会提供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服务、创新等方面的情况与经验,提供有关材料;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按时照章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协会反映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服务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更改名称或更换代表时,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后或更换代表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经理事会同意后更换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除名,收回会员证,并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规、严重失信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通知全体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期满不再延期。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热心协会工作的本单位领导成员担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事、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中应当有会员。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协会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服务,公正廉洁,实事求是,思想作风好;
(三)熟悉协会业务,在我省农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不是现职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选任的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检查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组织领导秘书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聘任;
(五)决定秘书处及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包括下列支出:
(一)协会日常办公费用;
(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金、福利及劳务的报酬;
(三)会议、宣传、资料、书刊、网站的费用;
(四)向会员单位提供的资助;
(五)协会兴办的各项事业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山东省农药行业协会第*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